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