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践诺和利用信用信息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