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八条有效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示范作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