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违反征信业、评级业管理规定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