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判断信用主体身份以及守法履约践诺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统称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