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开放和应用等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