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规范第五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相关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满足社会需求。鼓励创新示范园区、产业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