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从事征信、评级业务,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并接受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征信、评级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