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规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用服务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