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用服务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