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应用等相关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信用惩戒措施的实施。市场信用信息的异议、投诉和其他救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