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其复核期间,不影响异议信息的公开。异议、复核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等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异议、复核申请的处理时间。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对无正当理由或者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的,可以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