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多领域推进。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整理、查询、开放和应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