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工作、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服务规范等,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