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第二十七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查询规范,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