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隐匿、违规删除或者非法买卖社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