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建立发展改革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参与的沟通协作机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合作,满足社会需求。鼓励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融合机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创新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