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查询、使用。

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以及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方式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依法通过提供复制件、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等适当形式提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