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以及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方式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依法通过提供复制件、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等适当形式提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