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第二十三条有效归集、采集信用信息应当合法、真实、客观、必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记录自身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交易平台等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依约记录其会员、成员的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