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信用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不践行承诺的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文书:(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记录前述信息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