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信用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不践行承诺的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文书: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记录前述信息依据的其他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