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并通过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通过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