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