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开展信用城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等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广信用建设中良好的经验和做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