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第十七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拟纳入或者调整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提出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征求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与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或者调整补充目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