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有效衔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诚信教育体系,将诚实守信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主题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