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对拟征收房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