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