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