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