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