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一)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上一年度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二)按照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