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一)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上一年度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二)按照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