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八条有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