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