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四条有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且只有一套住房的,按四十五平方米予以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