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三条有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