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二条有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