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