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管理机制,建立网络受理平台,并在重大节庆假日期间组织相关部门到主要景区(点)进行现场调查和解决。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从业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