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诚信和违法信息处置制度。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