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救援保障体系,完善旅游警示信息发布机制。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