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在讲解中不得曲解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鼓励导游在从事业务活动时穿着少数民族服装。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