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人员。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