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四)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负责选举工作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