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