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第三十三条有效选民登记以后,选区应进行核对,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