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