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人员应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