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聚居境内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可以将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单独划为一个选区,选举1名代表。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