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聚居境内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可以将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单独划为一个选区,选举1名代表。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