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第二十条有效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