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业主应当依法足额交纳住宅维修资金。住宅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