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破坏或者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破坏、占用或者擅自改建物业共有部位,破坏、占用或者擅自迁移共用设施设备;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侵占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破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擅自拆改供水、排水、电缆、供暖等管线;
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光源;
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加装车辆充电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刻画,在楼道等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